山西朔州一位初三学生杨同学与王同学发生口角后遭对方“割喉”受伤,警方以王同学未满16周岁为由免予行政拘留。针对此事引发的争议,法律界人士表示,警方实际上已按法律规定上限作出了处罚,行凶者刑事责任可免,但民事责任难逃。
据封面新闻视频报道,2020年7月4日下午,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二中初三学生杨同学放学后,在校内与王同学发生口角,随后王同学在校外购买了一把美工刀,从杨同学背后出现,割伤了杨同学的脖子。送医后经诊断,杨同学伤口长约10厘米,深约3厘米,但万幸的是这一刀没有伤及重要的血管和组织。
7月5日,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下达行政处罚书称,王同学行政拘留10日,罚款500元,因王同学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。对此,受害者杨同学家属表示不能接受。目前,因无力支付医药费,杨同学至今还滞留医院。
该案中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王同学该为其“割喉”行为负怎样的责任,当地警方下达的行政处罚书是否恰当?
据刑法第17条规定,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,王同学对杨同学做出了故意伤害的行为,但损害后果达不到“重伤”的标准,也无法构成“故意伤害致人重伤”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名。
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,在无法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,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行政责任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、第43条规定,对伤人者做出处罚。”付建表示。
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第43条第1款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还规定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。
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认为,在本案中,当地公安局依据上述规定,并考虑到情节严重,实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作出了行政处罚。
“法律对未成年人,实行倾斜保护。对这个特殊群体在处罚上实行以‘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’的原则。”付建说。
不过,付建认为,王同学的刑事责任可免,但民事责任难逃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,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。
“由于王同学属于未成年人,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根据法律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”付建对界面新闻表示。
此外,周友军指出,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,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也规定,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。
“不过,这些规定仍然比较粗疏,需要通过相关法律予以细化,例如,明确什么是‘必要的时候’‘收容教养’的具体时间等。”周友军说,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,同时也为了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法律须完善对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正教育机制,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,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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